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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休干部政治、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

【字体: 】【2008-8-13】 【编辑:管理员】  【关 闭

一、符合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:
 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、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,实行离职休养制度。(国发[1982]62号)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,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;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;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。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,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,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。(劳人老[1982]10号)

二、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:
  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,生活待遇略为从优。具体体现在:
  (一)、阅读文件、听报告、参加重要活动。
 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,他们的政治待遇,包括阅读文件、听报告、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,应当一律不变。(摘自中发[1982]13号文)
 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,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、学习制度。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,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,认清国际国内形式,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。 摘自中组发[1990]5号文

  (二)、过好党的组织生活  
 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,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,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。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,要大力表彰。 摘自中组发[1990]5号文

  凡有老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,一般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;老干部党员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,可划分若干党小组;老干部党员不足3人的,可编入其它支部过组织生活,对家住农村或偏远城镇的老干部党员,可征本人同意,将临时或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当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。 摘自京办发[1991]18号文

  (三)、离休后待遇  
  按照中组发[1982]13号、中组发[1984]11号、劳人老[1984]13号和组通字[1985]44号文件规定和审批手续,确定部分老干部离休后的司局(地专)级和处(县)级政治、生活待遇。
  按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[1993]106号规定,离休干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14级、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县处级待遇。
  (四)、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
  要积极组织退(离)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,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、加深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理解,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,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,积极发挥作用。 组通字[1999]31号

  (五)、走访慰问  
  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,要作为一项制度,年年坚持下去。 摘自中组发[1980]75号。

  (六)、老干部经费:
 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:
 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,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、文体活动,就地就近健康休养和参观,专款专用,不发给个人,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。

  (八)、离休费:
  1937年7月7日——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,每年增发一个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。(抗日战争前期)
  1943年1月1日——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,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。(抗日战争后期)
  1945年9月3日——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。不增发生活补贴。(解放战争时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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